請求權和抗辯權的分類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7W

在經濟社會中,各方為了利益的需要,會簽署合同約束各方的行為。為了保障合同的履行,在合同法中,規定了請求權和抗辯權,在出現對方不履行義務時,可以請求對方履行義務;在發生法定對抗事由時,可以反抗對方的請求權,拒絕履行。

請求權和抗辯權的分類有哪些?

一、請求權的類別

請求權是指權利人請求他人為特定行為(作為、不作為)的權利。請求權是相對權的典範,即僅僅相對於某個特定的人產生效力。債權不等同於請求權,但債權屬於請求權。

1、債權上的請求權

債權上的請求權是賠償損失的請求權,基於合同、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的請求權;

2、物權上的請求權

物權上的請求權有確認所有權,排除妨礙請求權,返還原物請求權,恢復原狀請求權。

其特點是:

( 1)具有相對性;

( 2 )具有非公示性;

( 3 )大多表現為實體權利。

請求權作為獨立的實體權利,連接了實體法與程序法的權利,因為民事訴訟可以分為三種,即確認、給付、變更之訴.這三種訴訟中給付之訴是民事訴訟的核心,而給付之訴的基礎就是請求權。請求權可以獨立存在,也可以只是某權利的內容(權能)。請求權與債權的關係是:請求權是債權的主要內容,但債權又不限於請求權,債權的權能除了請求權之外,還包括“選擇、解除、終止等權能”。而且,債權請求權因時效而消滅時,債權雖然減損了其強制力量,但仍然存在。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而主張返還(《 民法通則)第138 條、《民通意見》 第171 條)請求權既然可以是某權利的內容,説明它是基於基礎權利而發生的,有基礎權利,才能有請求權。除危險請求權。

知識產權上的請求權,人格權上的請求權,身份權上的請求權(撫養費、贍養費),佔有保護請求權。

二、抗辯權的分類

1、訴訟時效抗辯權

訴訟時效抗辯是指當事人行使訴訟時效抗辯權的法律行為。即對已進入訴訟階段,對對方當事人違反有關“訴訟時效”相關規定,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時效抗辯”,請求駁回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且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於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

2、先訴抗辯權

先訴抗辯權,又稱檢索抗辯權或先索抗辯權,是指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權人向其請求履行保證責任時,有權要求主債權人先就債務人財產訴請強制執行;在主合同債權債務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並就主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保證人可以對主債權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特殊抗辯權。就其性質而言,它是一種延期的抗辯權。先訴抗辯權行使的結果,是暫時的延續債權人請求權的行使,而並不是消滅其請求權。因此,它的作用僅在於阻卻,而不是消滅。

3、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合同履行的權利。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

4、順序履行抗辯權

順序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在傳統民法上,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理論,卻無順序履行抗辯權的概念。我國合同法第67條首次明確規定了這一抗辯權。順序履行抗辯權發生於有先後履行的雙務合同中。基本上適用於先履行一方違約的場合,這是它不同於同時履行抗辯權之處。

5、同時履行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在沒有規定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一方在當事人另一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有權拒絕先為給付的權力。

雖然在司法實踐中,請求權和抗辯權一般都是同時出現的,但是在立法上,請求權的種類是不及抗辯權多的。設定請求權和抗辯權的目的,在於各方當事人的權益。請求權一般存在於債務與物權之中,而抗辯權可以存在於所有的雙務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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