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辯權成立事由一般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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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辯事由必須具備有兩個條件,一是必須對抗侵權民事責任構成的具體要件,破壞整個侵權民事責任構成的內在結構, 二是抗辯事由必須是客觀事實,具有客觀性的屬性。那麼抗辯權成立事由一般有哪些?抗辯事由分為一般和特殊,在下面的文章中將帶來抗辯事由的具體介紹。

抗辯權成立事由一般有哪些

抗辯權成立事由一般有哪些

一、一般抗辯事由 

1、職務授權行為(依法執行公務)

是指法律授權及有關規定,在必要時因行使職權而損害他人的財產和人身的行為。

條件:有合法的授權;執行職務的程序和方式合法;執行職務的活動是必要的。不造成損害就不能執行職務。

2、正當防衞

是指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權益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對不法侵害人所實施的不超過必要限度的行為。

構成:現實性;必要性;針對性;目的性;合理性。

3、緊急避險

是指為了使公共利用本人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或者其他合法利益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而不得已採取的致他人較小損害的行為。

構成:危險的緊迫性;避險的必要性;避險行為的合理性。

4、受害人的承諾

也稱為自願承擔損害,是指受害人作出的容許他人損害其權利、自己承擔損害結果的意思表示,且該意思表示並不違背法律和公共道德。但人身損害的事先免責條款無效。具備的條件是:

(1)受害人的同意是明確做出;

(2)受害人的同意需自願做出;

(3)受害人同意的內容是願意承擔某種損害後果;

(4)“受害人的同意”,須在損害後果前做出,放棄請求權;

(5)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社會共序良俗。

5、自助行為

是指權利人為保護自己的權利,在情事緊迫而又不能及時請求國家機關予以救助的情況下所採取的,對他人的財產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者其他應措施,而為法律或社會公德所認可的行為。具備條件是:

(1)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2)須是在情況緊迫而來不及請求有關國家機關的援助;

(3)自助方法須為保障請求權所必須;

(4)須為法律或公共道德所許可;

(5)不得超過必要限度。

二、特殊抗辯事由

1、受害人的過錯

受害人對侵權行為的發生或擴大存在有過錯。會產生兩種情況

部分免除

全部免除(只要受害人對侵害結果的產生存在過錯或故意,就全部免除行為人的責任。例如: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只有損害人故意,才能免除行為人的責任;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由於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不承擔責任。)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 【受害人故意】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條 【第三人過錯】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第三人過錯

第三人過錯的法律後果是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當第三人的過錯是損害發生的惟一原因時,第三人過錯是免責的事由。純粹是第三人的過錯所致,由第三人承擔責任。第三人過錯是損害發生的原因之一時,加害人的行為也是損害發生的共同原因時,則減輕加害人的賠償責任。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條 【第三人過錯】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3、不可抗力

怎樣確定不可抗力,我國《民法典》要求從主客觀兩方面因素來考慮,

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不可克服。不可抗力不承擔責任,但條件是不可抗力是惟一原因。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條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根據上文對抗辯權成立事由的介紹,想必大家已經知道抗辯權成立事由一般有哪些了。上文中分別介紹了一般抗辯權成立事由和特殊抗辯權成立事由,一般抗辯權成立事由具有五點,特殊抗辯事由具有三點,詳細內容清閲讀上文,希望文章內容能夠給有需要的人帶來幫助。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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