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物被拾得後拾得人有什麼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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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我們可能會因為某些原因不小心丟掉自己的東西,又或是撿到別人不小心遺失的物品。但總是有那麼一些人,貪圖小利,拾得遺失物後不歸還給物主,或要求相關的報酬才肯給與返還。那麼如果遺失物被拾得後,權利人在什麼情況下需要支付一定的報酬給拾得人呢,拾得人又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遺失物被拾得後拾得人有什麼權利和義務?

一、遺失物概念

1、遺失物指非基於遺失人的意志而暫時喪失佔有的物,遺失物只能是動產,遺失物的拾得屬於事實行為,不以拾得人有行為能力為必要。

2、遺失物只能是動產,不動產不存在遺失的問題。

3、遺失物也不是無主財產,只不過是所有人喪失了對於物的佔有,不為任何人佔有的物。

至於所有人喪失對於物的佔有的情況,則有種種不同。一般是所有人自己因某種原因遺失;還有其他的情況,例如直接佔有人將物遺丟失,對於間接佔有人即所有人來講,是為遺失物。再如,無行為能力的所有人將物拋棄,因他欠缺意思能力,就不成立所有權的拋棄。但是所有人為了安全的目的或者其他考慮,將物品埋藏於土地之中或放置於一定的隱祕的場所,這時所有人並沒有喪失對於物的佔有,因此並不是遺失物,如果因年長日久,所有人忘其所在,則為埋藏物或者隱藏物。

二、拾得人的權利和義務

1、拾得人的義務

(1)報告義務:拾得人拾得遺失物後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2)保管義務: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損毀、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3)返還義務:遺失物權利人享有遺失物返還請求權,拾得人應當返還遺失物給權利人。

2、拾得人的權利。

(1)費用償還請求權,即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拾得人有權請求權利人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2)意定報酬請求權,即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拾得人有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報酬給付義務。

(3)拾得人的遺失物留置權,即權利人支付必要費用和意定報酬的義務與拾得人返還遺失物的義務應當同時履行,若權利人不支付必要費用和報酬,拾得人有權留置遺失物。

3、侵佔遺失物後果

所謂拾得人侵佔遺失物,是指拾得人在權利人提出返還請求後,無正當理由拒絕返還遺失物的情形。

其法律後果是:若拾得人在權利人提出返還請求後,無正當理由拒絕返還遺失物,則拾得人喪失費用償還請求權和意定報酬請求權。

三、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作出如下規定:

第三百一十二條  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佔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是,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第三百一十三條  善意受讓人取得動產後,該動產上的原有權利消滅。但是,善意受讓人在受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權利的除外。

第三百一十四條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三百一十五條  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佈招領公告。

第三百一十六條  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百一十七條  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拾得人侵佔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第三百一十八條  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一年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第三百一十九條  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參照適用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當我們遺失某樣東西后,遺失物被拾得當然是值得高興的,這在一定程度上也能減少我們的個人損失,拾得人有權利向我們要求支付合理的保管等相關合理費用;但如果無正常理由拒不歸還的,我們也可走法律途徑解決。當然,我們在拾得他人遺失的物品時,也是有相應的權利和義務的,應該及時返還給權利人或者交由相關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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