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遺失物和佔有之間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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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生活中貪圖小便宜不是什麼犯法的事,但是一定要分清楚是什麼事情。比如説拾得遺失物,並且數額較大的情況下,如果佔為己有,拒不歸還就可能要承擔法律責任的。所以説隨着時代的發展,返還遺失物已經不只是道德上的要求,如今是受法律保護的。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拾得遺失物和佔有之間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拾得遺失物和佔有之間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拾得遺失物和佔有之間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1、向失主返還遺失物及孳息。根據《物權法》第109條,拾得人不能因拾得取得遺失物的所有權,失主有權請求拾得人返還遺失物及孳息。返還請求權基礎為返還原物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或者佔有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2、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佈招領公告。須注意:若拾得人(或有關部門)通知或發佈招領公告,在失主與拾得人(或有關部門)之間成立無因管理之債。

3、妥善保管遺失物。根據《物權法》第111條,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賠償責任。也就是説,若拾得人(有關部門)因一般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特別提示】《物權法》第111條的適用有一個前提條件,僅限於拾得人無侵佔遺失物的行為(即拾得人及時通知失主或者發佈招領公告,此時拾得人的行為已然構成無因管理)。反之,若拾得人侵佔遺失物,則應適用《物權法》第244條的規定,拾得人作為惡意佔有人,無論對於遺失物的毀損、滅失是否具有過錯,均應承擔賠償責任。

二、拾得人的權利

1、拾得人(或有關部門)的權利。根據《物權法》第112條,拾得人(有關部門)享有以下權利:

①必要費用返還請求權。拾得人對遺失物所支出的保管費、維持費、飼養費、通知費等必要費用,有權請求權利人補償。

②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因拾得人完成了指定行為(無論拾得人是否知道懸賞廣告),雙方成立懸賞廣告之債,拾得有權要求懸賞人按照懸賞廣告的承諾履行支付報酬的義務

③行使留置權。如果權利人不支付必要費用或者不按照懸賞廣告的承諾履行義務,拾得人有權留置遺失物。因為,權利人的義務和遺失物屬於“同一法律關係”。

2、拾得人(或有關部門)權利的喪失。由於《物權法》第112條的學理基礎是無因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拾得人侵佔遺失物,則拾得人不享有前述三項權利。所謂侵佔遺失物,指拾得人將遺失物據為己有的行為,如失主要求拾得人返還而拒不返還,或者拾得人以據為己有為目的而隱匿遺失物。

三、拾得遺失物的邊緣問題

1、無人認領的遺失物的處理。根據《物權法》第113條,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國家原始取得所有權,失主的所有權消滅。

2、拾得遺失物法律規則的準用。根據《物權法》第114條,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發現隱藏物、拾得失散的飼養動物的,參照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

通過小編的介紹大家可以看出。其實,作為拾得人來説,自己有權利要求物主進行一定的經濟補償,但是絕對無權佔有。拾得遺失物的話,應該及時的移交到給公安部門或者妥善保管好遺失物,千萬不要挪為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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