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階段債權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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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階段債權轉讓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債權人不清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起訴債務人,法院作出判決後,債務人要執行判決書,如果不執行的法院可以依據申請強制執行,那麼強制執行階段債權如何進行轉讓?下面由本站網律師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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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階段債權轉讓是什麼一個意思啊?

債權轉讓又稱“債權讓與”,是指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合同轉讓,債權人通過債權轉讓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於第三人。債權全部讓與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為原合同關係的新的債權人,原合同債權人因合同轉讓而喪失合同債權人權利,債權部分讓與第三人,第三人成為合同債權人加入到原合同關係之中,成為新的債權人,合同中的債權關係由一人變數人或由數人變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債權人與原債權人共同分享債權,並共享連帶債權。

《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只要對債務人履行了通知義務即可(通知的義務履行的方式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不必要徵得債務人的同意。債務人的同意並不是這種轉讓行為發生法律效力的前提。

第一,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後,不得撤銷,除非受讓人同意;

第二,債權轉讓不需要債務人同意;

第三,債權轉讓後,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歸受讓人享有(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第四,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並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執行階段債權轉讓就是行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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