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階段律師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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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階段律師的權利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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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階段律師權利有哪些

偵查階段律師享有以下權利:
1、代理權
律師的代理權分全權代理和一般代理兩種。律師有權依法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訴、控告。
2、提出意見權
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3、會見權
律師有權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瞭解案件情況。
4、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律師有權為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有權要求偵察機關解除超過法定期限的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係人對於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權向該機關申訴或者控告:
(一)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不予以釋放、解除或者變更的;
(二)應當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不退還的;
(三)對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
(四)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不解除的;
(五)貪污、挪用、私分、調換、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
受理申訴或者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對處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對申訴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
第三十六條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第三十七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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