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階段債權怎麼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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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本身有執行案件,也就是曾經執行過,因為被執行人無財產或財產不足,被終結執行。那麼債權人轉讓給新的債權人,不受兩年強制執行的時效限制。因為執行已經啟動,不再存在申請執行期限的問題,新的債權人向執行法院申請變更申請執行主體和申請恢復執行即可解決。但是,如果債權人在轉讓債權的時候,從來沒有依法申請執行過,那麼肯定新的債權人要受兩年申請執行期限的限制,而且是從原債權人依法應當申請執行時起算。

強制執行階段債權怎麼轉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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