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債務的生產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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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連帶債務在現實生活中可能有多人都不是很瞭解,連帶債務簡單的來説就是多個人共同負同一債務,對債權人多個債務人各自負全部給付義務的人,為連帶債務。那麼,連帶債務產生的原因有哪些,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於連帶債務的產生原因的內容。

連帶債務的生產原因有哪些?

連帶債務的發生原因有兩種原因:一是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二是當事人的約定。

我國,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發生的連帶債務有以下幾種:

(1)代理關係中的連帶責任

代理關係中的連帶責任,是指代理關係的三方當事人中,由於法定事項的出現,某兩方當事人共同向另一方當事人承擔連帶責任。在《民法通則》以及有關的司法解釋中規定了以下幾種代理中的連帶債務:甲、委託書授權不明時產生的連帶責任。乙、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產生的連帶責任。丙、無權代理產生的連帶責任。丁、代理關係中因違法行為產生的連帶責任。

(2)共同侵權行為人的連帶責任

《民法通則》第130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共同侵權行為人的連帶責任產生的前提條件是共同侵權的成立。共同侵權行為人的連帶責任必須首先具備共同侵權的成立要件。其中,一方面共同侵權行為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另一方面,各行為人主觀上需有共同的過錯,這是共同侵權的成立要件,而共同侵權是共同侵權行為人連帶債務成立的必要前提。因此,沒有行為人主觀共同過錯就沒有沒有共同侵權的成立,也就沒有共同侵權行為人連帶債務的成立。

(3)個人合夥債務

《民法通則》第35條第2款規定:“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意味着每一個合夥人對合夥組織對外所負的債務均負連帶責任,都有義務全部履行。

(4)合夥型聯營

企業之間,企業和事業單位之間為實現一定的經濟目的,成立一個不具有法人資格合夥型聯合經營組織,進行共同經營。這種合夥型聯營同個人合夥一樣,進行聯合經營的法人組織對聯合經營的債務負連帶責任。

(5)保證中的連帶責任

保證的方式有兩種: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連帶保證是債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間屆滿時,既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又可以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

連帶債務發生的第二種原因是當事人之間的法律行為。連帶債務即可由雙方法律行為設定,又可由單方法律行為引起。但無論怎樣方式設立,均需當事人對此加以明確約定或由全體債務人明示。默示不能成立連帶債務。因連帶債務對債務人關係甚大,所以,債務人中只要有不負連帶債務的,則全部債務不能成立連帶債務。

以上的內容就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出來的關於連帶債務產生的原因,在上文中小編也為您解釋清楚了。如果您在連帶責任方面還有什麼不瞭解的地方, 您可以在本站的法律知識欄目上進行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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