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之債發生的原因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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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之債發生的原因是什麼
連帶之債是指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為數人時,各債權人均得請求債務人履行全部債務,各債務人均負有全部給付的義務,且全部債權因一次全部給付而歸於消滅的債。連帶之債的發生,有兩方面的原因,即法律的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
在中國,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發生的連帶之債有以下幾種:
1)個人合夥債務
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合夥型聯營
聯營企業盈利由聯營各方按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進行分配,聯營虧損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承擔連帶責任。
(3)代理關係中的連帶責任
代理關係中的連帶責任,是指在代理關係的三方當事人中,由其中的某兩方當事人共同向另一方當事人承擔民事責任,並且其中的任何一方當事人都負有承擔全部責任的義務。
(4)共同侵權行為人的連帶責任
《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5)連帶保證中的連帶責任
連帶保證是債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時,既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又可以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債務。連帶保證人所負的債務為連帶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三十條
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五條
合夥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條 合夥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按照合夥合同的約定辦理;合夥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
第九百七十三條 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清償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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