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錢不還把房產轉移了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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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欠錢不還把房產轉移了怎麼辦?

欠錢不還把房產轉移了怎麼辦?

欠錢故意不還,轉移財產他人名下,可以向法院起訴的,如果是到期欠款,一旦超過了兩年的訴訟時效,喪失勝訴權。勝訴之後,如果對方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在受理強制執行後,會依法查詢債務人名下的房產、車輛、證券和存款;另外他名下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他又拒絕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則他會有逾期還款等負面信息記錄在個人的信用報告中並被限制高消費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會被司法拘留,有能力而拒不執行的情況下,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二、界定惡意轉移財產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對於界定欠債人惡意轉移財產,法律上是有所限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即作了規定。該司法解釋123條明確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處理:

(1)欠債人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

(2)欠債人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妨礙或抗拒人民法院執行的;

(3)欠債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和支付令的。

這其中,“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即屬於惡意轉移資產的行為。 那麼,對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人民法院是如何處理的呢?該解釋也同時規定“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處理”。即: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欠債人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欠債人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欠債人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欠債人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報復的

(五)欠債人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欠債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對於欠錢不還的行為,顯然是需要按照上述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合法的處理,涉及到債務人還存在惡意轉移個人財產來躲避債務的,應當依據規定的情況來進行合法的判決處理,具體情況可以由司法機關來進行合法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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