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債權代位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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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債權代位權訴訟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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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行使代位權訴訟有哪些限制


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是作為原告代位債務人而向次債務人主張權利,基於這一本質特徵的要求,債權人在行使訴訟權利時,不應當損害債務人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債務人在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時,應當具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但是基於其訴訟地位所決定,以及充分保全債權人的債權之需要,其訴訟權利義務又應當與作為狹義當事人的原告、被告有所區別。因此,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與債務人的訴訟權利應當作適當限制,以平衡它們之間的利益關係。至於作為被告的次債務人,其訴訟權利原則上不應受到限制。

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後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係即可消滅。

綜上所述,按照法律規定,債權人是可以起訴次債務人的,行使代位權訴訟。但是債權人起訴次債務人必須要符合一定條件,即債權到期未清償、債務人消極償還債務、債權人的利益受到傷害等。債權人向次債務人發起訴訟,主張的債權應該是僅限於自己的那份,不得損害債務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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