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辯權主要特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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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況下,如果當事人雙方互負債務,並且合同事先已經約定了履行順序。如果先履行方不履行,而請求後履行方履行債務的話,後履行方可以根據合同的約定行使抗辯權。這就是先履行抗辯權。那麼,先履行抗辯權主要特徵有哪些?下面,本站小編將為您詳細介紹。

先履行抗辯權主要特徵有哪些

一、什麼是先履行抗辯權?

先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債的本旨,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條)。在傳統民法上,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理論,卻無先履行抗辯權的概念。我國民法典首次明確規定了這一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發生於有先後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基本上適用於先履行一方違約的場合,這些都是它不同於同時履行抗辯權之處。

二、先履行抗辯權主要特徵有哪些?

1、須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

關於互負債務是否指兩個債務處於互為對待給付的地位,有肯定説與否定説之爭。

2、兩個債務須有先後履行順序。

至於該順序是當事人約定的還是法律直接規定的,在所不問。如果兩個對立的債務無先後履行順序,就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而不成立先履行抗辯權。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債的本旨。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屆至或屆滿前未予履行的狀態,又包含先履行一方於履行期限屆滿時尚未履行的現象。先履行一方的履行不符合債的本旨,是指先履行一方雖然履行了債務,但其履行不符合當事人約定或法定的標準、要求,即違約了。《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條僅規定了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漏掉了履行債務不符合法定的要求,應予補充。履行債務不符合債的本旨,在這裏指遲延履行、不完全履行(包括加害給付)、部分履行和不能履行等形態。

由上文可知,先履行抗辯權是由後履行方行使的,也就是,先履行方如果沒有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後履行方可以行使。其中,先履行一方已經履行的,後履行方不享有先履行抗辯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在線諮詢本站的相關律師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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