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銷之訴和再審不能並用關係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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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三人撤銷之訴和再審不能並用有哪些

第三人撤銷之訴和再審不能並用關係有哪些

第三人撤銷之訴是指非因自身原因沒有參加到他人之間的審判程序,針對雙方當事人之間生效判決對其不利部分予以撤銷的請求。

民事訴訟現有的規定下,案外第三人同時享有兩種程序權利來保護自己的權益,但不能同時適用,兩者之間只能選擇其一。

關於兩種程序具體如何協調,有待於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釋中予以明確。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審理程序,應當屬於一般民事訴訟與再審程序相結合的特殊程序,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未出台之前,可以參照當事人申請再審案件的有關程序性規定進行審理。

第三人撤銷之訴起訴時間

為避免對法律關係造成長期的不穩定,維持裁判的公信力,法律對第三人提起撤銷訴訟做了必要的限制。《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三款規定,案外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生效裁判侵害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這裏的“六個月”應理解為除斥期間。

二、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必要性是什麼?

當前,訴訟實踐中存在大量虛假訴訟,當事人惡意串通騙取法院生效裁判文書損害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縱觀民事訴訟的全過程,在訴訟進行中有第三人的制度,在執行中有第三人執行異議的制度,但對於裁判生效後至執行前這一階段缺少對第三人的救濟機制。另外,在我國再審程序啟動十分困難,其正當性也備受爭議,第三人很難通過再審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虛假訴訟的頻頻發生和當前制度的救濟無力使得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設置成為必然。

第三人撤銷之訴原告應滿足的條件

適格的原告應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1、必須是原訴訟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

2、對撤銷之訴享有訴訟利益,這種利益來源於原判決給第三人帶來的利益損害。

3、因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而未受到程序保障。

涉及到有關再審和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認定和處理,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在申請再審時,第三人撤銷之訴已經提出的,可以根據實際來同時辦理,具體情況由司法機關結合實際來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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