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保全行使撤銷權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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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防止因為債務人的財產的不當減少而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受到危害時就會設置合同保全以保護債務人的責任財產,當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債權人就會行使撤銷權,合同保全撤銷權的行使要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進行,下面為您介紹合同保全行使撤銷權的條件。

合同保全行使撤銷權的條件

一、合同保全行使撤銷權的條件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債權人須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撤銷權。

(2)債權人對債務人存在有效債權。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

(3)債務人實施了減少財產的處分行為。

(4)債務人的處分行為有害於債權人債權的實現。

其中債務人減少財產的處分行為有:

(1)放棄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2)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3)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

其中第(3)種處分行為不但要求有客觀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事實,還要求有受讓人知道的主觀要件。

當債務人的處分行為符合上述條件時,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處分行為。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二、合同保全的意義

合同保全制度的確立體現了現代民法對債權人保護周密細緻化的趨勢合同保全制度,是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財產的不當減少致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受到危害,而設置的保全債務人責任財產的法律制度。具體包括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和債權人撤銷權制度。其中,債權人的代位權着眼於債務人的消極行為,當債務人有權利行使而不行使,以致影響債權人權利的實現時,法律允許債權人代債務人之位,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而債權人的撤銷權則着眼於債務人的積極行為,當債務人在不履行其債務的情況下,實施減少其財產而損害債權人債權實現的行為時,法律賦予債權人有訴請法院撤銷債務人所為的行為的權利。債權人有了代位權和撤銷權這兩項權利,就可以用來保全債務人的總財產,增強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能力,以達到實現其合同債權的目的。中國《合同法》第73條、第74條分別規定了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和債權人撤銷權制度,雖然規定的內容比較簡略,但填補了中國民事立法的空白,意義重大。

三、行使撤銷權的法律效果

一旦人民法院確認債權人的撤銷權成立,債務人的處分行為即歸於無效。債務人的處分行為無效的法律後果則是雙方返還,即受益人應當返還從債務人獲得的財產。因此撤銷權行使的目的是恢復債務人的責任財產,債權人就撤銷權行使的結果並無優先受償權利。

四、撤銷權訴訟中的主體與管轄

撤銷權必須通過訴訟程序行使。在訴訟中,債權人為原告,債務人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讓人為訴訟上的第三人。撤銷權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合同法解釋》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合同保全制度是對債權人債券實現的一種保護,合同保全行使撤銷權的條件包括以自己名義行使撤銷權,存在有效債權,有減少財產的處分行為以及有害於債權人債權實現四項,在我們行使撤銷權時要滿足相應的條件,我們要在生活中不斷地積累此方面的法律知識以便於在遇到此情況時能夠運用法律武器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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