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行使撤銷權的情形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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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行使撤銷權的情形

合同行使撤銷權的情形是什麼?

(1)行使因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引起的撤銷權的條件

①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須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合同關係)存在。債權的存在是撤銷權存在的基礎,如果合同關係並不成立,或合同被撤銷、被宣告無效、被解除等,債權也就不存在,債權人自然不應該享有撤銷權。

②債務人須有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存在。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必須以債務人享有的到期債權為前提,如果債務人不享有到期的債權,債權人也就不能行使撤銷權。所謂到期債權,是指債務人對第三人所享有的債權已到清償期(履行期限)。如果這種債權未到清償期,債務人無權行使債權,從而債權人也就談不上干涉債務人的行為。

③須債務人放棄行使其債權。所謂放棄行使債權,是指債務人應當行使權利而故意放棄而不行使其對第三人的債權。債務人放棄其債權一般應當以明示方式向第三人作出。如果債務人(作為另一合同中的債權人)已經向第三人(另一合同中的債務人)提出了請求,或者已經向法院提起訴訟,則不能認為其放棄行使權利。如果其向法院起訴主張權利而被判決敗訴,在此情況下,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已不存在,因而債權人也不得行使撤銷權。

④須債務人放棄行使到期債權的行為對債權人的債權造成了損害。撤銷權是在債務人放棄行使已到期履行的債權,債權人為保全債權而行使的權利。但債務人放棄行使權利必須影響到債務人的債務履行,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否則債權人不能行使撤銷權。如果債務人的財產足以清償其債務,即使他放棄了對第三人的債權,債權人也只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即可以實現其債權,因此無干涉債務人放棄其債權的行為的必要。

只有同時具備上述要件,債權人才能因債務人放棄行使其債權而行使撤銷權。

二、什麼是合同撤銷權

合同撤銷權,即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是指撤銷權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單方意思表示撤銷 已成立的合同的權利。相對於絕對無效合同而言,可撤銷合同屬相對無效合同,其在有撤銷權的一方行使撤銷權之前,合同對當事人仍有效力,故其相對無效。在行使撤銷權後,合同無效溯及合同成立之時,自始不發生效力。合同撤銷權是不同於債權人的撤銷權,合同解除權的民事制度。

綜上所訴,我們在合同行使撤銷權的情形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的三種情形是:因為債務人放棄了到期的債權和因為無償轉讓財產造成的,還有一個就是債務人以不合理的價格轉讓了財產的情況這三種情況。如果不是這個特定的情形下是不能行使的,如果您還有任何問題歡迎諮詢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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