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相關罪名如何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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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用卡詐騙相關罪名如何區分?

信用卡詐騙相關罪名如何區分?

一般情況下,信用卡詐騙罪與盜竊罪之間的界限不難區分,容易混淆的是通過非法手段獲取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情形。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區別:

第一、犯罪客體不同。信用卡詐騙罪不僅侵犯公民財產權,而且還侵犯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屬於複雜客體;而盜竊罪侵犯的僅僅是公民財產權,屬單一的客體。

第二、犯罪客觀方面表現不同。盜竊罪主要通過祕密竊取的方式獲得受害人的財產,受害人往往處於被動狀態;詐騙罪主要通過欺騙的方式讓受害人自願交付財產,受害人往往處於主動狀態。即信用卡詐騙罪主要是通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讓受害人自願交付財產,受害人往往也處於主動狀態。

二、信用卡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所有權。

2.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可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

4.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為人主觀上還必須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間接故意和過失犯罪不能構成本罪。在此應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詐騙罪的各種行為中,行為人因行為不同,其犯罪故意 也各有其特定內容而不盡相同。例如,使用偽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進行詐騙犯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明知是偽造或者作廢的信用卡,否則,不能構成本罪。在信用卡透支的情況下,區分善意透支與惡意透支,也應當從行為人的故意內容來分析,如果行為人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故意,則是惡意透支,反之,則是善意透支。

信用卡詐騙罪的相關犯罪事實與盜竊罪存在一定的相似性,都是利用信用卡侵犯了他人的經濟利益,但在犯罪事實的實施上,兩者顯然是不一樣的,涉及到信用卡詐騙罪的主要認定上,應當是利用信用卡進行了詐騙的犯罪事實,更多的表現在詐騙的犯罪行為特徵上,應當與盜竊罪進行合理的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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