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第三人購買了贓物一定受到懲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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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善意第三人購買了贓物一定受到懲罰嗎?

善意第三人購買了贓物一定受到懲罰嗎?

善意第三人購買了贓物不一定會受到懲罰。通常,法律會規定善意第三人適用善意取得制度,但是對於贓物,我國的法律規定並不統一。

善意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他人動產或不動產的佔有人,不法將動產或不動產轉讓給第三人以後,如果受讓人在取得該動產或不動產時出於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對該動產或不動產的所有權,受讓人在取得動產或不動產的所有權以後,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財產,而只能請求轉讓人(佔有人)賠償損失。這裏的第三人就是善意第三人。

二、善意第三人以及善意取得的理論基礎是什麼?

關於善意取得存在的理論基礎,多數學者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大致有以下幾種觀點:

(1)取得時效説。時效制度,以時間及時間之經過為其構成要件,而善意取得制度則與時間及時間之經過沒有聯繫,所以,時效制度與善意取得制度是兩種各自獨立的制度。

(2)權利外形説。佔有人應推定其為法律上的所有者,故受讓人有信賴之基礎。

(3)法律賦權説。善意取得是由於法律賦予佔有人處分他人所有權的權能。

(4)佔有效力説。善意取得系由於受讓人受讓佔有後,佔有之效力使然。大多數學者認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論基礎是法律上承認佔有公信力的邏輯結果,即贊成權利外形説。

三、善意取得產生的原因是什麼?

從事商品交易的當事人很難知道對方是否對其佔有的物品擁有所有權,也很難進行查證。況且在商機萬變的信息時代,在一般情況下,要求當事人對每一個交易對象的權利是否屬實加以查證,不太現實。如果受讓人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轉讓人無權轉讓該財產,而在交易完成後因出讓人的無權處分而使交易無效使其善意第三人退還所得的財產,這不僅要推翻已形成的財產關係還使當事人在交易中心存疑慮,從而造成當事人交易的不安全,法律為了避免這些不安全因素的干擾規定了善意取得制度。

我們都知道贓物是不能夠擅自佔有或者取得的,一旦發現,警方將會按照窩藏、轉移、收購等罪名進行處罰,按照嚴重程度有可能處以拘留、管制或者處以罰金。但如果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購買的贓物不一定接受處罰,但是之後需要將贓物上交,受到懲罰不必驚慌可以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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