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賬憑證是否是債權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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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賬憑證是否是債權依據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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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債權憑證,債權憑證的適用條件

一、什麼是債權憑證“債權憑證”是由人民法院發給債權人一種書面憑證。是指在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現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仍不足清償債務的,由執行法院向申請執行人發放的、用以證明申請執行人對被執行人尚享有債權的權利證書。由於債權憑證是項新的規定,各地操作有所不同。根據浙江高院的規定,債權憑證是指在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現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仍不足清償債務的,由執行法院向申請執行人發放的、用以證明申請執行人對被執行人尚享有債權的權利證書。實踐中基本操作程序是:在執行期限屆滿前後,執行法院認為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現有財產經強制執行仍不足清償債務的,徵求申請執行人意見後,製作、發放債權憑證,同時終結原判決的執行。在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時,權利人依據債權憑證向法院申請執行債權憑證中登記的權利。二、債權憑證的適用條件適用債權憑證應符合下列條件:(一)以金錢給付為內容的民商事執行案件。對以給付物為執行標的的,如執行時標的物因消失、缺損等其他原因致物不能給付,申請執行人又只要求折價賠償的,在經變更後對所折價款的執行可適用債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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