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遺失物拒不歸還怎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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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遺失物拒不歸還怎麼處罰?

拾得遺失物拒不歸還怎麼處罰?

第二百七十條 【侵佔罪】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92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上的根據,有損於他人而自己獲得利益的法律事實。不當得利人應將其所得的不當利益返還給受損失的人。不當得利的性質屬於法律事實中的事件,不當受益人的義務根據法律規定的事由而發生,它不在於制裁受益人的得利行為,而在於糾正受益人不當得利的不合理現象。所以,我國民法原則規定:只要有不當得利的事實存在,就必須予以糾正,不需要追問當事人的主觀意志如何。

將他人財物據為己有,沒有任何法律上的依據,應屬不當得利。此外,我國刑法規定,將他人遺忘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且拒不交出的,按照侵佔罪予以處罰。如果拒不交出他人財物,應以侵佔罪提起刑事訴訟。但不存在拒不交出撿拾物的情節,不應作侵佔罪對待,不能認定為犯罪,不能以刑法懲戒,其行為只能由民事法律規範予以調整。

《刑法》第270條明文規定,拾遺拒不交出者,應處以徒刑、拘役和罰金。為防止拾得他人錢物而拒不歸還,我國刑法設立了“侵佔罪”,凡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他人的遺忘物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或拒不交出的行為,就構成侵佔罪,要受到刑事處罰。

犯侵佔罪,一般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其他嚴重情節的要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遺失物是否應該適用於善意取得

遺失物醒來都不是善意取得的一種。善意取得只是在類似物品的銷售場所裏以正常價格購買。換句話説,你沒有理由懷疑你取得這個物品的時候是侵犯了別人的合法權益的。才叫善意取得。如果這個東西是你撿來的,那麼你應該知道這肯定是別人丟的。必然是侵犯了別人的合法權益。對於這種情況,要麼你別撿,要麼你撿了之後交公。否則就不是善意取得,相反是非法侵佔。如果對方知道是你撿走的,你拒不歸還,且物品價值較大,那麼你就構成了非法侵佔罪。

綜合上面所説的,拾得遺失物拒不歸還的話,那麼就是屬於嚴重的違反了法律的規定,而且這種行為也會使他人的財產受到嚴重的損害,如果對方的損失比較慘重的話,那麼當事人還要付全部的法律責任,重者可以還會被判刑,所以,當撿到東西的時候一定要懂得用正規的方法去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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