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遺失物佔有拒不歸還可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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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實生活中,很多人可能因為不小心或者其他原因將自己的東西丟失。有些東西是十分重要的,我們可能為了尋找遺失物而付出巨大的努力。但是,其實當我們丟失的物品被別人拾得的可能性是很大的。當被別人拾得遺失物,它的歸還也是一個重要問題。若是當我們拾得遺失物佔有並且拒不歸還可行嗎?

拾得遺失物佔有拒不歸還可行嗎

拾得遺失物佔有拒不歸還可行嗎?

拾得人不能因拾得行為取得遺失物的所有權,還應當承擔保管遺失物、尋找權利人的義務。在一定期間內,權利人認領遺失物的,拾得人負有返還遺失物的義務。拾得人將遺失物據為己有,拒不返還的,按照侵權行為處理,賠償因不返還造成的損失。《物權法》第一百零九條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拾得 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 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民法通則意見》第九十四條拾得人將拾得物據為己有,拒不返還而引起訴訟的,按照侵權之訴處理。

而對於拾得他人錢物而拒不歸還的行為,我國刑法設立了“侵佔罪”,凡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他人的遺忘物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或拒不交出的行為,就構成侵佔罪,要受到刑事處罰。犯侵佔罪,一般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其他嚴重情節的要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拾得人的義務

1、向失主返還遺失物及孳息。根據《物權法》第109條,拾得人不能因拾得取得遺失物的所有權,失主有權請求拾得人返還遺失物及孳息。返還請求權基礎為返還原物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或者佔有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2、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佈招領公告。須注意:若拾得人(或有關部門)通知或發佈招領公告,在失主與拾得人(或有關部門)之間成立無因管理之債。

3、妥善保管遺失物。根據《物權法》第111條,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賠償責任。也就是説,若拾得人(有關部門)因一般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特別提示】《物權法》第111條的適用有一個前提條件,僅限於拾得人無侵佔遺失物的行為(即拾得人及時通知失主或者發佈招領公告,此時拾得人的行為已然構成無因管理)。反之,若拾得人侵佔遺失物,則應適用《物權法》第244條的規定,拾得人作為惡意佔有人,無論對於遺失物的毀損、滅失是否具有過錯,均應承擔賠償責任。

(二)拾得人的權利

1、得人(或有關部門)的權利。根據《物權法》第112條,拾得人(有關部門)享有以下權利:①必要費用返還請求權。拾得人對遺失物所支出的保管費、維持費、飼養費、通知費等必要費用,有權請求權利人補償。②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因拾得人完成了指定行為(無論拾得人是否知道懸賞廣告),雙方成立懸賞廣告之債,拾得有權要求懸賞人按照懸賞廣告的承諾履行支付報酬的義務。③行使留置權。如果權利人不支付必要費用或者不按照懸賞廣告的承諾履行義務,拾得人有權留置遺失物。因為,權利人的義務和遺失物屬於“同一法律關係”。

2、拾得人(或有關部門)權利的喪失。由於《物權法》第112條的學理基礎是無因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拾得人侵佔遺失物,則拾得人不享有前述三項權利。所謂侵佔遺失物,指拾得人將遺失物據為己有的行為,如失主要求拾得人返還而拒不返還,或者拾得人以據為己有為目的而隱匿遺失物。

(三)拾得遺失物的邊緣問題

1、無人認領的遺失物的處理。根據《物權法》第113條,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國家原始取得所有權,失主的所有權消滅。

2、拾得遺失物法律規則的準用。根據《物權法》第114條,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發現隱藏物、拾得失散的飼養動物的,參照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

按照我國法律規定,拾得遺失物拒不歸還的行為是一種非法佔有的行為,情況嚴重的可以以侵佔罪處理。當我們拾得遺失物並將物品歸還失主是我們的義務,同時遺失物品的人員依法獲得自己的遺失物也是應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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