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擁有的土地使用權是物權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2W

一、公民擁有的土地使用權是物權嗎?

公民擁有的土地使用權是物權嗎?

1、廣義的土地使用權含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等均屬於物權。

2、實務中應注意,基於物權被侵害產生的確認物權、排除妨礙請求權屬於物權請求權,系基於物權為支配權性質產生的,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3、承包經營權、建設使用權、地役權、宅基地權這些都是土地使用權的具體表現。承包經營權主要是農村農用土地;建設使用權是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地役權是相鄰土地(或者其他特定聯繫)的相應權益;宅基地是農村建設住房的土地使用權。在我國法律是規定的用益物權有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典權。用益物權是法定的,當事人不能自己創設。所以土地使用權屬於用益物權。

二、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是什麼

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照法律規定,無償收回用地單位或個人的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無償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經批准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連續兩年未使用的;

2、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滿兩年未動工開發的;

3、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

4、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5、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

無償收回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

2、因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人都有哪些權利

1、使用土地

這是指土地使用權人為建造或保存建築物及其工作物而使用土地。使用土地是土地使用權的最主要內容。但是,這裏的使用不是任意使用,其必須在設定土地使用權所限定的目的範圍內進行。一般來説,這一目的範圍即指土地的用途範圍。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所使用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土地所有者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否則,土地使用者不得改變該土地用途範圍。

土地使用權人為了實現使用土地的目的,必須以佔有土地為前提。因此,土地使用權人亦受佔有之保護,並依此享有物上請求權。

2、處分土地使用權

這是指土地使用權人可依其意志轉讓、抵押和出租土地使用權。只要土地使用權人轉讓、抵押和出租土地使用權符合法定條件,該處分行為即為有效。這裏須特別注意劃撥土地使用權人與出讓土地使用權人在行使該權利時所受的限制有所不同。

3、獲取土地收益

這是指依出讓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以及以繼受方式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權利人開發、利用、經營土地所獲得的利益。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文件,凡依出讓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以及以繼承方式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權利人不僅可以自己佔有使用土地,而且還可以通過開發、利用、經營活動獲取收益。由於土地是一種特殊的財產,極易形成壟斷價格,因此,一些國家和地區對土地產權人開發、利用和經營土地所取得的收益,便加以多種限制

綜上所述,物權本來對於公民來説就是可以在合法的領域內由自己決定隨意使用的權利,但是土地使用權又與國家的利益有很大的聯繫而在很多的方面不能有很多的自由,但是從表面的性質來看土地使用權的支配性又決定了其屬於用益物權。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