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是定限物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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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定限物權

土地使用權是定限物權嗎?

定限物權又稱限制物權,它是在所有權的基礎上產生的,權利人基於與所有權人的合意或者法律規定而取得了對物進行直接控制的某些權能。

它只能在一定的範圍內對標的物進行支配。此外,定限物權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設定的物權,因此也稱為他物權。定限物權包括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這是依據權利人對標的物所支配的內容為標準對定限物權所進行的區分。所有權與定限物權之分只是在權能範圍上的量的分割,並無質的不同。按照傳統大陸法系的所有權理論,所有權作為完全物權,其支配是全面的,所有權具有彈力性,即便因所有權人的意思將部分權能分離出去,也只是所有權人對其物的一種支配方式而已,最終這些權能仍然要回復於所有權從而恢復所有權的圓滿狀態。

二、土地使用權是定限物權

它只能在特定的範圍和特定的期限內行使。其權利行使的範圍一般只及於土地的表面,礦物和地下埋藏物仍為國家所有,行使土地使用權的地下的深度以施工和有利害關係為限;對於土地上方的空間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不涉及,實踐中,土地使用者可以在合理的範圍內利用土地上方的空間。開發房地產的,樓層的高度以規劃部門批准的容積率和設計要點為準,由於土地出讓金的收取與建築面積有關,建築面積與建築物的高度有關,因而出讓金的收取應視為包含了利用土地上方空間的費用,故土地上方的空間,在與土地使用者有利害關係的範圍內,應視為土地使用權的一部分。取得土地使用權,應視為同時取得其上方合理範圍內的空間利用權。土地使用權的期限,則由出讓合同按土地用途依法確定。

三、土地使用權是他物權

其存在於他人之物之上,即土地使用者只能在國家所有的土地之上行使土地使用權。國家作為土地所有人對土地固然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土地使用權是國家將其佔有、使用土地和取得收益的權利從土地所有權中分離出來並出讓給他人使用的結果。國家使用其自己擁有的土地,應不存在通常意義上的土地使用權問題,但國家乃一抽象概念,其權能有賴眾多國家機關和政府部門分為行使,由於眾多國家機關和政府部門均只能行使國家權力的一部分,並不能從整體上代表國家,因此,除國土部門代表國家管理土地外,其它國家機關和政府部門對土地的使用似乎不能認為是代表國家行使土地所有權,故其使用土地的權利仍是對國家土地所有權的限制,仍然是他物權。

(3)土地使用權的取得和利用乃以獲取收益為目的,其重點在於土地的使用價值。

(4)土地使用權的行使要求對土地直接支配和佔有,只有佔有土地,才有使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可能性。

(5)土地使用權是獨立的物權,一經出讓或轉讓取得,土地使用者即可行使其權利,不以其他法律關係的存在為前提。

(6)土地使用權不具有物上代位性,土地一經滅失,其使用權也歸於消滅。土地使用者不具有要求所有人以他物替補的請求權。

限定物權這個名詞很多人不太瞭解,實質上就是他物權,比如用益物權,土地使用權是限定物權,即他物權,限定物權在生活中存在的範圍相對比較廣泛,包括多種法律權利。對於土地使用權的他物權性質使得對於土地收益享有的前提就是必須要實際佔有使用土地,否則沒有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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