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辯權和抗辯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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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抗的內容不同。抗辯的對抗內容體現在:對方的權利未發生,或者對方的權利雖然曾經發生過,但已因某種事由而消滅。而抗辯權是請求權的對抗權,其對抗內容體現在:雖然對方的請求權存在,但是自己依據抗辯權享有拒絕給付的權利。例如,在無先後履行順序的合同中,雙方的履行請求權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時均已產生,但是任何一方可以依據同時履行抗辯權,在對方未為履行之前,拒絕為相應的給付。

抗辯權和抗辯的區別是什麼

2、在是否需要當事人自行主張方面不同。訴訟中,事實抗辯無需當事人主張,法官可以主動援引。而抗辯權需要當事人自行主張,法官不可主動援引。

抗辯權,廣義上是指對抗請求權或否認他人的權利主張的權利,有的稱為異議權;狹義上僅指對抗請求權的權利。

抗辯權的作用在於對抗請求權,又可分為一時抗辯權和永久抗辯權。

依照我國民法典》的規定,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抗辯權以法律規定的抗辯事由為依據,以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存在和有效為前提,這一權利的行使可以造成對方請求權的消滅或者使其效力延期發生。

保證人的抗辯權則是指,主合同債權人向保證人提出承擔保證責任的要求時,保證人根據一定的抗辯事由所享有的反駁債權人請求,拒絕或延緩承擔保證責任的一種權利。其實,保證人的抗辯權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保證人享有的屬於主債務的抗辯權,另一類是專屬於保證人的抗辯權即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

抗辯和抗辯權,是民法上極為重要的概念。但是對這兩個相關的概念的不同含義及其類型,學界的認識較為模糊。例如,在我國學者中,大多認為廣義的抗辯權包括了抗辯的概念,即廣義上的抗辯權包括狹義的抗辯權和訴訟上的抗辯。這是認識不符合抗辯權概念的歷史發展的,顛倒了這二個概念之間的種屬關係。

抗辯權包含在抗辯之中。抗辯權乃專指對抗他人請求權行使的權利。抗辯權具有永久性、無被侵害可能性、不可單獨讓與性、無相對義務觀念性等四個特徵。抗辯和抗辯權之間、抗辯和反訴及否認和反駁之間,都存在着明顯的區別。

看遍全魚,看遍在當事人的主張方面是不一樣的,在訴訟請求當中。看電視不需要當事人進行主張的,可以由法官來主動進行援引,而抗辯權是需要當事人自行進行主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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