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時履行抗辯權解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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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是一個法治社會,近幾十年的發展,法制化程度已經變得非常先進,人們都能認識到法律的重要性,在生活中我們可以知道在解決問題糾紛時候有抗辯的權利,而在有時候還有先履行抗辯權以及後履行抗辯權的情況,在法規中有詳細的規定但是很多人不清楚其中的內容,那異時履行抗辯權解釋是什麼?下面就詳細介紹。

異時履行抗辯權解釋是什麼?

一、概念解釋

先履行抗辯權,本質上是對先期違約的抗辯。先期違約是指一方當事人首先違約,是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原因。先履行抗辯權是對負有先履行義務一方違約的抗辯,亦即對先期違約的抗辯。

先履行抗辯權是對違約的抗辯,這使其區別於權利消滅的抗辯。權利消滅的抗辯是因合同履行效力消滅,當事人享有的拒絕履行的抗辯權。比如,發生不可抗力致使一方合同義務全部不能履行,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對相對方要求自己履行合同的請求,可主張權利消滅的抗辯,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當不可抗力致合同部分不能履行,亦發生權利消滅的抗辯,當事人可以履行能夠履行的那一部分。當不可抗力致合同遲延履行時,一般情況下,另一方的履行期限應當順延(特別是在一方履行是另一方履行條件的情況下)。如果遲延履行一方要求在後履行的一方如期履行時,在後一方拒絕按原期限履行,不屬於先履行抗辯權而屬於權利消滅的杭辯權。因不可抗力致自己一方履行遲延,合同對另一方履行期限的規定隨之失去效力。

創立先履行抗辯權的概念,有助於區分雙方違約和一方違約的問題。中國《民法通則》第113條規定:“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民事責任。”在雙務合同中,由於雙方義務的關聯性,雙方各自違反應承擔的義務,各自承擔相應責任的情況,是很少出現的。司法實踐中,常有將一方先期違約,另一方中止履行合同認定為雙方違約,而令雙方同時承擔違約責任的情況。先履行抗辯權反映了合同義務之間聯繫,運用此概念,能夠清晰地説明一方先期違約與另一方中止履行合同的關係。這對正確認定當事人行為的性質和違約責任是很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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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構成要件

1、須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

2、兩個債務須有先後履行順序。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債的本旨。

我國的法制化程度在不斷的增強,法律已經走進了每家每户,法律在保護者每一個公民,我們要懂法才能在處理事件的時候能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如果是比較複雜的事件就要及時的請律師來解決,千萬不要自己瞎解決給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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