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債權憑證執行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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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債權憑證

申請債權憑證執行的條件是什麼?

“債權憑證”是由人民法院發給債權人一種書面憑證。是指在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現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仍不足清償債務的,由執行法院向申請執行人發放的、用以證明申請執行人對被執行人尚享有債權的權利證書。

由於債權憑證是項新的規定,各地操作有所不同。根據浙江高院的規定,債權憑證是指在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現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仍不足清償債務的,由執行法院向申請執行人發放的、用以證明申請執行人對被執行人尚享有債權的權利證書。實踐中基本操作程序是:在執行期限屆滿前後,執行法院認為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現有財產經強制執行仍不足清償債務的,徵求申請執行人意見後,製作、發放債權憑證,同時終結原判決的執行。在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時,權利人依據債權憑證向法院申請執行債權憑證中登記的權利。

二、申請債權憑證執行的條件

(一)以金錢給付為內容的民商事執行案件。對以給付物為執行標的的,如執行時標的物因消失、缺損等其他原因致物不能給付,申請執行人又只要求折價賠償的,在經變更後對所折價款的執行可適用債權憑證。

(二)須經申請執行人提出書面申請。對符合適用債權憑證情形,但申請執行人不願提出書面申請的,不能適用債權憑證,而應按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適用債權憑證還必須符合以下具體情形之一:

1、經法院查明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者申請執行人在6個月期限內不能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的;

2、被執行人的現有財產經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後仍不足清償全部債務,且被執行人對所餘債務不能作出分期履行的還款保證,或作出的還款保證未被申請執行人接受的;

3、被執行人的財產經拍賣、變賣未果或無法拍賣、變賣,申請執行人又不同意接受以該財產作價抵償的;

4、被執行人現有財產只能維持其基本生活,在預期的時間內無償債能力的;

5、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滿6個月,且無財產可供執行的;

6、被執行人正在被監禁且監禁期限尚有6個月以上,無財產可供執行的;

7、被執行人已出國或者出境,經查實6個月內不能迴歸,無財產可供執行的;

8、申請執行人提出書面申請,法院認為應當發放債權憑證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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