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終結執行後失信人解封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9W

一、裁定終結執行後失信人解封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裁定終結執行後失信人解封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失信被執行人對法院生效判決書履行完畢結案後,人民法院要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第十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信息:

(一)被執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人民法院已執行完畢的;

(二)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的;

(三)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刪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

(四)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產兩次以上,未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財產線索的;

(五)因審判監督或破產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對失信被執行人中止執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執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

有納入期限的,不適用前款規定。納入期限屆滿後三個工作日內,人民法院應當刪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刪除失信信息後,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刪除失信信息後六個月內,申請執行人申請將該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失信被執行人的還款方式

1、最好通過法院,即和執行法官聯繫,把費用給法院,由法院再給付對方,給付完畢,法院就會根據你方的申請,撤銷你的黑名單。

2、直接還給債權人,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經申請執行人確認履行完畢;再向法院申請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中消除。

什麼是失信被執行人

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三)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四)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

(五)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可以對失信被執行人採取的行為:

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費行為,包括禁止乘坐飛機、列車軟卧;

二是實施其他信用懲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機構貸款或辦理信用卡;

三是失信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失信人可以刪除失信人被執行名單,符合的情形有執行人的義務已經履行或者雙方達成協議和解的,還有就是失信人申請法院取消,法院審核後同意的等等的情形讓失信人來解除名單。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