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登記行政複議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8W

結婚登記行政複議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對於結婚登記大家是再熟悉不過的了,民政局的工作人員肯定不會無緣無故的就不給當事人辦理結婚證的,所以直到現在為止,目前我國都根本沒有發生過針對民政局的結婚登記提起行政複議的相關案例。而且基於大家對結婚登記事項的瞭解程度,所以才更少有人考慮,結婚登記行政複議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結婚登記行政複議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當事人可以向該縣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民政部門,即地市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複議。

《行政複議法》第十二條規定,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縣級民政部門婚姻登記處辦理結婚登記、離婚登記、撤銷婚姻等行為是以民政部門的名義做出的,所以當事人既可以向該民政部門所屬的縣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民政部門,即地市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複議。

二、如何申請撤銷婚姻登記行政複議?

(1)婚姻登記機關受理撤銷婚姻申請的條件:

1、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2、受脅迫的一方和對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簽署雙方無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聲明書;

3、申請時距結婚登記之日或受脅迫的一方恢復人身自由之日不超過1年;

(2)當事人持有:

1、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2、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

3、公安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解救證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夠證明當事人被脅迫結婚的判決書。

(3)符合撤銷婚姻的,婚姻登記處按以下程序進行:

1、查驗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2、當事人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填寫《撤銷婚姻申請書》;雙方當事人在“聲明人”一欄簽名;

3、當事人宣讀本人的申請書,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並在監誓人一欄簽名。

(4)撤銷決定

婚姻登記處擬寫“關於撤銷×××與×××婚姻的決定”報所屬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符合撤銷條件的,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批准,並印發撤銷決定。

(5)撤銷公告

婚姻登記處應當將《關於撤銷×××與×××婚姻的決定》送達當事人雙方,並在婚姻登記公告欄公告30日。

婚姻登記處對不符合撤銷婚姻條件的,應當告知當事人不予撤銷原因,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6)不予受理的情形

申請撤銷婚姻登記行政複議的情況中有沒有不受理的情況呢?答案是顯而易見的。除受脅迫結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請求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可以向當地的人民政府對民政局的相關工作提起行政複議。不過針對結婚登記,能夠提起行政複議的條件只有一個,當事人能夠向國家的工作人員提供相關證據,證明自己的婚姻是屬於受脅迫的,正常情況下,民政局對結婚登記作出的行政行為,都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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