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異議之訴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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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執行異議之訴最新規定是什麼

執行異議之訴規定是什麼

執行異議包括執行行為異議和執行標的異議,其中執行行為異議是在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人民法院的執行行為違法時,來要求法院變更或停止執行的行為,是對執行程序的不服,以撤銷或更正執行行為為目的。

執行標的異議則是指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被執行財產部分或全部來主張權利,要求法院停止或變更的請求。

而執行異議之訴則是在案外人提起執行標的異議,法院對該異議做出裁定後,案外第三人或當事人對該裁定不服且與原判決、裁定的實體內容無關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起的訴訟,是以案外人執行標的異議為前置程序的訴訟。

二、執行異議之訴種類

執行異議之訴包括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以及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這裏主要介紹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和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

1.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

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物須具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權利,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解釋(以下簡稱《民訴解釋》)第三百零五條規定的:要成立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除了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訴法》)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定外,還需具備以下四項條件:

一是案外人的執行異議申請已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

二是有明確的排除對執行標的的訴訟請求,且與原判決、裁定的主文內容無關;

三是請求排除執行的執行標的並非執行依據所載明交付的標的物;

四是自案外人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

2. 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

申請人執行異議之訴作為與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相對的制度,其成立根據《民訴解釋》三百零六條規定,除符合《民訴法》一百一十九條之規定外還應具備:

一是依案外人執行異議申請,執行法院裁定中止執行;

二是有明確的對執行標的繼續執行的訴訟請求,且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的主文內容無關;

三是自案外人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

執行異議分為執行行為異議和執行標的異議,執行異議之訴分為案外人執行之訴和申請人執行之訴以及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等,執行異議之訴是為了排除法院強制執行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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