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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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條件是什麼?

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條件是什麼?

1、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條件

《民訴法解釋》第三百零五條規定,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案外人的執行異議申請已經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二)有明確的排除對執行標的執行的訴訟請求,且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三)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該法律規定的基礎上,《民訴法解釋》按照兩類申請主體分別規定了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條件。

2、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條件

《民訴法解釋》第三百零六條規定,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依案外人執行異議申請,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行;(二)有明確的對執行標的繼續執行的訴訟請求,且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三)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

二、執行異議之訴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零四條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案外人、當事人對執行異議裁定不服,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由執行法院管轄。”

執行異議主要指的就是在執行階段,案外人發現執行與自身利益有關,如果不提出執行異議,可能會導致自身利益受到損害,在這種狀況下,提出了執行異議申請,但是並不是所有人都能提出申請,是必須要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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