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審員的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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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審員的發回重審

瞭解民事辦案流程,能清楚我國整個民事訴訟流程,以及在訴訟過程中才知道什麼時間該做什麼。而刑事案件中需要了解多一點公安機關的辦案流程,才知道公安機關傳喚你並不一定是違法了。不同類型的訴訟中,司法人員的具體辦案流程要求不同,分別是用各自的訴訟法。比如,民事案件中依據《民事訴訟法,而刑事案件中則依據《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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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回重審人民陪審員

發回重審的案件,不能由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  相關解釋: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一款限定的陪審員參加審理的一審案件,應作限縮性解釋:第一、陪審員參加審理的案件必須是適用一審普通流程審理的一審民事案件。適用簡易流程審理的一審民事案件,只能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而不能由陪審員一人獨任審理。第二、適用一審普通流程審理的一審民事案件必須是初審案件。據此,法院審理再審發回重審案件由陪審員參加審理,不符合法律限定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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