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民警參加庭審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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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民警參加庭審旁聽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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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人可以參加交通事故調解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雙方當事人一致要求調解的書面申請後,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並於調解時間3日前通知當事人。口頭通知的,應當記入調解記錄。調解參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當在預定調解時間一日前通知承辦的交通警察,請求變更調解時間。

參加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的人員包括:

1、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

2、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的其他人員。

委託代理人應當出具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事項和權限。

參加調解時當事人一方不得超過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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