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普通程序能否獨任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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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因為獨任審判不適用於普通程序。根據《法院組織法》第九條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合議制。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簡單的民事案件、輕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人民法院審判上訴和抗訴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合議庭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審判長。院長或者庭長參加審判案件的時候,自己擔任審判長。

訴訟普通程序能否獨任審理?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合議制。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

簡單的民事案件、輕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人民法院審判上訴和抗訴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

合議庭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審判長。院長或者庭長參加審判案件的時候,自己擔任審判長。

此外,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9條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簡單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並不受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的限制。

此外,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簡單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並不受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的限制。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針對普通程序的規定,普通程序不可以獨任審理。我國審理民事案件的程序有兩種,一種是普通程序,需要合議庭進行合議審理,另一種是簡易程序,由審判員獨任審理。所以普通程序與簡易程序是兩種不一樣的程序,而不一樣的程序的審理方式是不一樣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決定案件適用程序人民法院對受理的案件,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當事人沒有爭議,符合督促程序規定條件的,可以轉入督促程序;

(二)開庭前可以調解的,採取調解方式及時解決糾紛;

(三)根據案件情況,確定適用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開庭審理的,通過要求當事人交換證據等方式,明確爭議焦點。

其實在我國的民事訴訟以及刑事訴訟的程序中,無論是特殊的規定還是普通的規定都是需要我們嚴格的遵守的,此時我們應當注意的是,如果是出現了訴訟的情況要及時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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