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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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可以嗎?

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可以嗎?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章審判組織

第三十九條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陪審員在執行陪審職務時,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第一百四十五條 簡單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並不受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的限制。

第十五章 特別程序

第一百六十一條 依照本章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難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其他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二、什麼是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是專供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時所適用的審判程序。簡易程序是與普通程序並存的獨立的第一審程序,只是在程序上較普通程序簡單。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一)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發回重審的;

(三)共同訴訟中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

(四)法律規定應當適用特別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的。

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不是所有的簡單案件都可以適用的,有一些情況下的案件不能適用,包括啊發回重審的情況,起訴的時候被告下落不明的情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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