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規定普通程序可以獨任審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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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相關規定普通程序可以獨任審理嗎

根據相關規定普通程序可以獨任審理嗎

不能。因為獨任審理不適用於普通程序。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合議制。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

簡單的民事案件、輕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人民法院審判上訴和抗訴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

合議庭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審判長。院長或者庭長參加審判案件的時候,自己擔任審判長。

此外,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9條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簡單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並不受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的限制。

二、獨任審理的適用情形

獨任審理的適用情形,如下:

1、基層人民法院及派出庭用簡抄易程序審理的一審案件;

2、特別程序(選民資格和重大疑難案件除外);

3、非訟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權判決程序除外);

公示催告階段、督促程序。

4、適用法院:基層法院及派出法庭。

5、適用簡易程序審判簡單民事案件,適用特別程序審判非重大、百疑難的非訟案件。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依照本章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難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其他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獨任審理是非常能夠體現出法官的審判的一種獨立性,主要是由一名審判員來進行審理,這在很大的程度上節約了審判的成本和資源,但是普通程序並不適用獨任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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