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遺失物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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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拾得遺失物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拾得遺失物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須佔有人喪失佔有;

(2)佔有喪失非出於佔有人自身意思,佔有人如果故意放棄佔有,則為所有權的拋棄行為,將作無主物處理。佔有輔助人或直接佔有人未經主人同意,私自拋棄動產,應認定為非出己意喪失佔有,仍構成遺失物;

(3)須現無人佔有,如果物品已由他人佔有,則不能構成遺失物,如盜竊物品不能構成遺失物;

(4)丟失的須為動產且非無主。

二、拾到遺失物後怎麼做?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佔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三、拾得遺失物和不當得利的區別是什麼?

1、性質不同。拾得行為的法律性質屬於物權問題,發生拾得行為形成的返還原物的訴訟是返還之訴。而不當得利的法律性質是債權債務問題,是債發生的根據之一,所發生的訴訟為不當得利之訴。

2、確定責任的要件不同。拾得行為的民事責任,按照有關法律的解釋,拾得物滅失、毀損,拾得人沒有故意,不承擔民事責任。而不當得利人的民事責任則以其在主觀上是善意還是惡意來區分責任的大小的。即,如不當得利者取得不當利益時不知道沒有合法根據,其返還利益的範圍以現存利益為限,現存利益仍然存在或可以代償的,則必須返還;如在取得不當利益時,不當得利人明知沒有合法根據而堅持取得的,其返還利益的範圍為其取得利益的範圍,即使該利益返還時已經減少或者已經不復存在,返還義務不得免除。

3、請求報酬的權利不同。拾得行為中,拾得人將拾得物品返還失主時,有請求報酬的權利。《民法通則》第79條第2款規定:“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而不當得利中,不當得利人返還不當得利,沒有請求報酬的權利,應將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一起返還損失人。同時,利用不當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勞動管理費用後,應當予以收繳。

遺失物和不當得利之間有着本質的區別,就像是這件東西是別人不小心丟了,然後自己撿到的,跟自己主動從別人包裏面偷出來的性質,肯定是不一樣的,但撿到別人的東西也不能想當然的佔為己有。拾得人不歸還遺失物的,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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