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不適格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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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不適格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被告不適格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主體不適格是駁回起訴還是駁回訴訟請求

需要分情況予以討論:

1.原告主體不適格,應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因原告本身沒有起訴權,法院即便依據實體法作出判斷,也應從程序上作出處理。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細化為“起訴人應當具備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系對向法院起訴的原告資格提出要求,而未針對被告。

2.被告主體不適格,應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民事訴訟立法對被訴主體是否適格未作受理條件規定,即對被告應訴應該具備什麼條件等資格審查,沒有訴訟法依據,目前只能從原告是否明確表示被告應否承擔民事責任的角度對原告的請求作出實體判斷。事實上,原告告誰是原告的權利,被告是否適格是法院審查的問題。原告所訴對象存在,即可認定有“明確的被告”而非“正確的被告”,其訴訟主體地位當無異議。

至於該被告是否是真正的侵權者或義務人,應與原告所提出的訴訟請求是否成立一起,作為實體審理和實體判決所要解決的問題。只要原告明確“本案”即受害或受損事實與被告有關,在立案時,無需理解為被告必須是民事責任或履行義務的承受者。如果送達的住址內確有被告此人,但現有證據證明此人與原告無民事法律關係,不應該是本案被告;或者雙方雖存在民事法律關係,但雙方約定的履行義務的條件尚未成就等。

原告主體不適格,應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因原告本身沒有起訴權,法院即便依據實體法作出判斷,也應從程序上作出處理。被告主體不適格,應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最後,對於原告主體不適格的的情況,法院會不予受理,即使已經立案了法院仍然可以依法駁回,如果是被告主體不適格的情況,司法理論和實踐過程中一直存在着爭議,需要根據具體的案件類型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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