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不適格的法條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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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不適格的法條是怎麼規定的?

被告不適格的法條是怎麼規定的

我國法律制度中沒有關於被告不適格的法條,只規定了原告的起訴資格。被告主體不適格,主要是指被告的身份、資格、權利義務、權利能力或行為能力不合乎法律規定的,沒有訴訟主體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民事案件中被告怎麼寫答辯狀?

首部應寫明下列內容:

①標題。標題寫明“民事答辯狀”。

②答辯人的基本情況。當事人欄目,直接列寫答辯人的基本情況。

③寫明答辯事由。答辯理由:答辯的理由是答辯狀的主體部分,寫法沒有統一的規定,一定要針對原告在訴狀中提出的事實和理由,或上內訴人在上訴狀中提出的上訴請求和理由進行答辯,並可提出相反的事實、證據和理由,以證明自己的理由和觀點是正確的,而容提出的要求是合理的。

尾部和附項寫明以下內容:

①呈送的機關。寫為“此致”“×××人民法院”。

②右下方寫明。答辯人×××(簽名或蓋章)並註明年月日。

③附項。註明證物、書證的名稱和件數。

三、被告在民事訴訟中有哪些基本權利?

(1)提起答辯和反訴;

(2)承認和反駁原告訴訟請求;

(3)對案件提出管轄異議。

四、被告委託律師需要支付多少律師費?

被告委託律師的費用不是法定的,律師收費考慮的主要因素是:

1、耗費的工作時間;

2、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

3、辦理法律事務所需律師人數和承辦律師的業務能力;

4、委託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社會經濟發展狀況;

5、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6、律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

7、辦理案件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綜上所述,被告不適格的情形無法提供固定的參考依據,按照規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法院要求有明確的被告,不過,如果被告沒有訴訟主體資格,比如子女欠債,債權人起訴債務人父母的,像這種情況下就屬於被告不適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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