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不適格的法條是怎麼規定的
一、被告不適格的法條是怎麼規定的?
我國法律制度中沒有關於被告不適格的法條,只規定了原告的起訴資格。被告主體不適格,主要是指被告的身份、資格、權利義務、權利能力或行為能力不合乎法律規定的,沒有訴訟主體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民事案件中被告怎麼寫答辯狀?
首部應寫明下列內容:
①標題。標題寫明“民事答辯狀”。
②答辯人的基本情況。當事人欄目,直接列寫答辯人的基本情況。
③寫明答辯事由。答辯理由:答辯的理由是答辯狀的主體部分,寫法沒有統一的規定,一定要針對原告在訴狀中提出的事實和理由,或上內訴人在上訴狀中提出的上訴請求和理由進行答辯,並可提出相反的事實、證據和理由,以證明自己的理由和觀點是正確的,而容提出的要求是合理的。
尾部和附項寫明以下內容:
①呈送的機關。寫為“此致”“×××人民法院”。
②右下方寫明。答辯人×××(簽名或蓋章)並註明年月日。
③附項。註明證物、書證的名稱和件數。
三、被告在民事訴訟中有哪些基本權利?
(1)提起答辯和反訴;
(2)承認和反駁原告訴訟請求;
(3)對案件提出管轄異議。
四、被告委託律師需要支付多少律師費?
被告委託律師的費用不是法定的,律師收費考慮的主要因素是:
1、耗費的工作時間;
2、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
3、辦理法律事務所需律師人數和承辦律師的業務能力;
4、委託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社會經濟發展狀況;
5、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6、律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
7、辦理案件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綜上所述,被告不適格的情形無法提供固定的參考依據,按照規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法院要求有明確的被告,不過,如果被告沒有訴訟主體資格,比如子女欠債,債權人起訴債務人父母的,像這種情況下就屬於被告不適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