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迴轉的賠償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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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執行迴轉的賠償標準是什麼?

執行迴轉的賠償標準是什麼?

執行迴轉的賠償標準是根據受害者的損失來進行賠償,執行錯誤賠償,由於是沒有按照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去執行,所以執行錯誤賠償的情形僅限於:

(一)執行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民事制裁決定等法律文書;

(二)違反法律規定先予執行的;

(三)違法執行案外人財產且無法執行迴轉的;

(四)明顯超過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數額、範圍無法執行迴轉的;

(五)在執行過程中,對查封、扣押的財產不履行監管職責,嚴重不負責任,造成財產毀損、滅失的;

(六)在執行過程中,變賣財物未經合法評估機構估價,或者應當拍賣而末拍賣,強行將財物變賣他人的;

(七)違反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執行迴轉又稱再執行,是指在案件執行中或者執行完畢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撤銷或者變更的,執行機關對已被執行的財產重新採取執行措施,恢復到執行程序開始時的狀況的一種救濟制度。執行迴轉又稱再執行,是指在案件執行中或者執行完畢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撤銷或者變更的,執行機關對已被執行的財產重新採取執行措施,恢復到執行程序開始時的狀況的一種救濟制度。

二、執行迴轉的條件有哪些

執行迴轉須符合以下條件:

1、對原執行根據已執行完畢。

2、原執行根據被依法撤銷。

3、執行迴轉須有新的執行根據。

4、原執行權利人不主動履行新的執行根據和執行迴轉的裁定。

執行迴轉又稱再執行,是指在案件執行中或者執行完畢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撤銷或者變更的,執行機關對已被執行的財產重新採取執行措施,恢復到執行程序開始時的狀況的一種救濟制度。

在當代的社會,目前我們國家對於執行迴轉這方面規定的還是比較的具體的,其中明確的執行迴轉的程序以及執行迴轉的條件,如果已經進入到執行迴轉程序,也可以申請司法賠償,這是法律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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