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令異議成立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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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令異議成立的條件是什麼
異議成立的條件有以下兩個方面:
1.異議應在法定期間提出。債務人收到人民法院發出的支付令,如認為不應當清償債務的,應在收到支付令次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超過法定期限提出異議的,異議不能成立,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駁回異議。民事訴訟法規定15日異議期限,為不變期間,人民法院不得任意變更,債務人也必須遵守。
2.債務人的異議必須針對債權人的請求,即異議應針對債務關係本身。債務人的異議有下述幾種情況:一是債權人在申請中提出多項獨立的給付請求,債務人就其中一項請求提出異議,其異議效力不能及於其他請求。二是債權人的支付令申請涉及幾個債務人,如果該項債務為共同債務,其中一個債務人提出異議的,該異議視為全體債務人的異議;如果該項債務不屬共同債務,而是各自獨立的債務,那麼一人的異議,不涉及其他債務人。
3.異議必須以書面方式提出,債務人以口頭方式提出的異議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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