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輔助人員管理辦法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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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輔助人員管理辦法是如何規定的?

審判輔助人員管理辦法是如何規定的?

《湖北省法院系統僱員制審判輔助人員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緩解審判輔助人員不足,保障全省法院系統司法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平穩有序推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關於法院和檢察院實行政府購買服務的僱員制司法輔助人員有關問題的意見》,結合全省法院系統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僱員制審判輔助人員主要是在審判輔助崗位上,從事事務性、技術性、保障性、服務性工作的人員。全省法院系統招聘僱員制審判輔助人員主要包括書記員、司法警務輔助人員、司法技術人員。

汽車駕駛、物業管理、安全保衞、打字文印等後勤服務崗位,不列入僱員制審判輔助人員範圍。

第三條 僱員制書記員承擔案件審理過程中的記錄工作,負責整理、裝訂、歸檔案卷材料以及法官交辦的其他事項。

僱員制司法警務輔助人員承擔值庭、押解、看管等審判警務保障工作,執行死刑,配合民事、行政等案件的執行事項,協助維護機關安全和辦公秩序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僱員制司法技術人員負責在訴訟活動中對鑑定文書、檢驗報告、勘驗檢察筆錄、醫療會計資料等技術性證據提出諮詢意見,對外委託鑑定、檢驗、評估、審計、拍賣等工作,以及為審判執行活動提供技術支持與保障。信息化技術人員屬於司法技術人員範疇。

第四條 省法院及各中級法院會同本級人社部門負責僱員制審判輔助人員的公開招聘工作,各級法院負責本院僱員制審判輔助人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級法院應鼓勵現有聘用制工作人員參加全省法院系統僱員制審判輔助人員的公開招聘。

本辦法所指現有聘用制工作人員是指各級法院簽訂了勞動合同的臨時工和勞務派遣人員,不包括食堂、物業管理等外包服務人員。

二、審判輔助人員的管理需要注意什麼

1、應明確法官與審判輔助人員的分工、職責範圍,將審判事務與輔助審判事務區分開

一般而言,通常法官的職責為:依法對案件的實體和程序問題作出裁判;監督和指導法官助理、書記員日常工作等。除此之外的其他與審判事務有關的工作,屬於輔助審判事務,由法官助理、書記員等審判輔助人員完成。要區分法官助理和書記員的分工。書記員所從事的主要是輔助法官的事務性工作。書記員負責送達訴訟文書、庭審記錄和其他記錄工作;證據及代管物品的登記、保管和處理;案卷材料的整理、裝訂、保管和歸檔工作以及案件數據信息的輸入工作。應注意法官與法官助理、書記員的職責配合。根據審判輔助和審判實務的需求,實體性工作主要由法官和法官助理配合完成;程序性工作主要由法官助理和書記員配合完成。

3、優化審判輔助人員管理制度的運行環境

我國審判輔助人員制度的構建和運行不僅要對其制度本身進行研究,還要對其運行的環境進行優化。面對法官員額制背景下審判輔助人員需求量不斷增加的現狀,應圍繞法官這一核心,配備數量充足的法官助理、書記員、司法行政人員等輔助人員羣體,確保法官助理和書記員的數量、質量能夠滿足司法改革背景下審判工作的需要。此外,要培養司法行政人員“以審判權為中心”的服務意識,做好審判工作的行政輔助工作,保障法院審判工作順利進行。

3、運用社會化購買服務方式充實審判輔助人員隊伍

法官員額制改革目的就是通過增加審判輔助人員的數量,減少法官數量,充分發揮審判輔助人員的輔助作用,讓法官不再因為輔助工作分散精力,從而提高審判效率,解決案多人少的矛盾。因此,需要在現有審判輔助人員數量的基礎上引進專業的審判輔助服務。為保障充足的審判輔助人員數量可以探索通過多元化的審判輔助人員來源渠道,通過購買社會化服務的方式增加審判輔助人員的數量,與之簽訂聘用合同,明確聘用的期限、工資待遇、未來的職業走向以及保守審判機密的義務

4、完善審判輔助人員的職業保障制度

建立與審判輔助人員職位特點相適應的人事結構管理體系。為不斷完善審判輔助人員的管理制度,有必要根據審判輔助人員從事工作的選任條件、工作量大小、工作難度以及所承擔的責任大小進行細分,通過出台相關規定,保障建立起與審判輔助人員職位特點相適應的人事結構管理體系,讓審判輔助人員看到自己的職業前景,穩定審判輔助人員隊伍。完善編制外審判輔助人員的職業保障。應當通過制定有關審判輔助人員的職業保障政策、解決人員編制、落實經費開銷等方式,保障其工作積極性。對於審判輔助人員的薪酬待遇上要體現其專業特點,考慮司法人員職業要求,以高於當地同類專業人員、低於初任法官的標準加以確定。

法院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之中,參與審判活動的人員包括法官、後勤人員、以及司法警務輔助人員、司法技術人員等。有些法院可能為出現審判輔助人員不足的情形,此時可以按照當地法律的規範,招聘有資質的人員為審判輔助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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