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要求報告財產狀況是合理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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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要求報告財產狀況是合理的嗎?

法院要求報告財產狀況是合理的嗎?

法院要求報告財產狀況是合理的。法院要求報告財產的,應當按照報告財產令的規定向法院報告財產,否則,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二、需要申報的財產的內容是什麼

1、現金類

包括人民幣、有價證券等。

2、銀行存款類

包括所有的開户銀行、帳號、存款數額以及有無以及有無其他名義開户等。

3、動產類

應填寫所有動產的名稱、種類、數量、價值及存放地點等情況。

4、不動產類

應填寫不動產的名稱、地點、價值以及有無抵押等情況,如已抵押,則附上相關證據。

5、無形財產類

包括商標、專利、許可證等及相應價值。

6、共有財產

應填寫共有財產的名稱、地點、價值以及共有人的姓名、共有份額和分配原則等情況。

7、其他形式財產

如股份、對第三人的債權、可得收益等及相應的金額。

三、申報財產出現違規情況的處罰是什麼

對拒不申報的處理,拒不申報財產已帶有某種程度的公然抗拒的性質,其動機是讓法院無法判明其有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有義務申報而拒不申報,本質上是用不作為的方式來妨害法院執行工作的進行,對這種行為可根據民訴法的規定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被執行人是單位的,可對其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負責人採取罰款、拘留。性質嚴重構成犯罪的,可根據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財產申報制可使執行法官從調查取證工作中解脱出來,集中精力對被執行人提供的財產申報進行有的放矢的審查,以分清被執行人是確無履行能力,還是規避,以提高執行效率,及時保護權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再則,財產申報制可強化被執行人履行義務的責任感、緊迫感,同時也減少權利申請人的訴累。

法院要求報告財產狀況是一種非常合理的行為,被執行人有義務無條件的配合並上報真實有效的財政情況。拒不執行或者沒有按照規定執行的,都將被視為違法的行為,法院將會根據實際情況的不同以及被執行人的配合程度來做出相應的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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