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拒不報告財產狀況遭罰被拘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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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執行人拒不報告財產狀況遭罰被拘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被執行人拒不報告財產狀況遭罰被拘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九條被執行人拒絕報告、虛假報告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報告財產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拒執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被執行人有哪些義務?

1、在收到法院執行通知書後,應按照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義務。

2、應當在指定期限內向法院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申報財產時需附財產明細表及相關的權利憑證。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對必須到人民法院接受詢問的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進行拘傳。

4、配合法院執行,不得有妨害執行職務的行為,不得轉移、隱匿、變賣、毀損已被法院查封、凍結、扣押的財產及證據材料(包括已被清點並責令保管的財產及證據材料),不得擅自撕毀法院張貼的公告及加貼的封條,不得將法院查封、凍結、扣押的財產進行抵押等。

5、對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委託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6、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事實上,強制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拒不報告財產狀況的這種行為是有可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因為這樣做涉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在不構成刑事犯罪的情況下,對於拒絕報告財產情況的被執行人,罰款的標準並沒有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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