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狀法院必須受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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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狀法院必須受理嗎

受案範圍,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有明確的管理範圍,比如普通的基層法院不能審理涉外專利侵權案件,這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所以,當事人在起訴時候,一定要明確是否在該法院的受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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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院必須受理嗎

人民法院對於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起訴,必須受理;但對於下列起訴,人民法院可以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1、依照行政訴訟法規定,屬於行政訴訟法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2、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糾紛自願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比如調動工作、頒發獎金、分配住房等糾紛應向有關的主管部門申請解決。
4、對不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5、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訴處理,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判決、裁定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結果,一旦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同一訴訟標的再次提起訴訟,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訴,通過再審程序解決。但是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當事人撤訴的,當事人撤回的只是起訴的權利,其實體民事權利還存在,因此,當事人還可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就同一訴訟標的再起訴。例如,原告訴被告償還借款,但不能出示有力的證據,於是撤訴,後來找到了借據又一次起訴,也應允許。
6、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例如,婚姻法規定,女方在懷孕期和分娩後一年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在這一時期男方提出離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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