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財產令是否必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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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報告財產令是否必須報?

報告財產令是否必須報?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二、報告財產令的相關規定

法院的報告財產令是申請人向法院提請強制執行之後,法院要求被執行人主動上報個人名下財產情況,以督促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義務的一種形式。法院在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的時候,也同時要求被執行人報告財產情況。如果不提交報告財產令,或者不如實報告財產情況,會被法院列入不誠信的“黑名單”,會被法院罰款、拘留,會被法院查封、凍結、扣押財產等。

報告財產令給被執行人戴上緊箍咒,與督促執行令一樣,報告財產令也是司法解釋規定的一種新的法律文書,這種法律文書過去在實踐中很少使用。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情況的,應當向其發出報告財產令。報告財產令中應當寫明報告財產的範圍、報告財產的期間,以及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法律後果等內容。被執行人應當報告的財產範圍非常寬,既包括現金、動產、不動產,也包括債權、股權、投資權益、基金、知識產權等財產性權利;既包括當前的財產情況,也包括被執行人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當前發生的財產變動情況。

綜上所述,法院的報告財產令是申請人向法院提請強制執行之後,法院要求被執行人主動上報個人名下財產情況,以督促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義務的一種形式。在執行中,需要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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