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詞與起訴狀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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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詞與起訴狀的區別是什麼?

代理詞與起訴狀的區別是什麼?

代理詞是指代理人接受訴訟當事人的委託,擔任代理人蔘與訴訟或仲裁活動,在法庭辯論階段為維護委託人的權益,就案件事實提供證據,適用法律,辯明是非所發表的代理意見形成的文字材料。

民事起訴狀是指民事法律關係主體因自己的或依法受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權益受到侵犯或者與他人發生爭議,而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請求依法裁判的訴訟法律文書。

二、起訴狀應當寫明以下事項:

1.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工作單位和住址,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名稱、所在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2.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與地址。

民事訴狀的格式、項目和應具備的內容由四部分組成:

(1)首部:標題寫明民事訴狀,當事人如系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應寫明它們的名稱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聘務。

(2)請求事項:主要寫明請求解決的訴訟標的,即請求法院依法解決原告人一方要求的有關民事權益議的具體問題.要寫得明確、具體,如要求損害賠償、償還債務,履行合同以及要求與被告離婚、給付贍養、繼承遺產,等等。請求應合理,切實可行。

(3)事實和理由,這是訴狀的主要部分。事實部分上主要寫明瞭被告人侵權行為的具體事實或當事人雙方權益爭執(或糾紛)具體內容,以及被告一方所應承擔的責任。要注意把雙方發生權益爭執的時間、地點、原因、情節、事實經過,以及基本能説明問題的東西具體寫明。尢其要着把被告人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和應承擔的責任以及當事人雙方爭執焦點任和分歧清楚,如果原告在糾紛中有一定過錯而應負一責任,也應實事求寫明,以便法院全面瞭解事態真相,分清是非.事實寫清楚後,還要提供能證明所控事實的各種證據(包括證人證言.證書.物證.視聽資料等),證人的姓名、職業、住址、證據的來源和交驗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理由部分,主要根據上述事實和證據,寫明認定被告人侵犯行為或違法行為的性質,所造成的後果以及應承擔的具體責任,並説明理由。然後還要寫明所請求的法律依據是什麼,這部分寫完,正文即結束。接着可行文如下:"據上述要求請依法判決,"此致XXX人民法院"。右下方是具狀人簽名下列事項

1.本狀副X份

2.物證X件

3書證X件。附於起訴狀正本的證據,如用抄件或複製件;應證明:"經查對,抄件與原件無異,正本在開庭時遞交"等字樣。

綜合上面所説的,代理詞與起訴狀兩者區別是特別大的,一個是結案訴説的文件,一個是要起訴之前寫的文件,因此,對於這兩者搞清楚,但是這兩者都是當事人必走的過程,也是必須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流程來走,這樣才算是合法的,受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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