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審中減少訴訟標的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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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二審中減少訴訟標的是否可以?

在二審中減少訴訟標的是否可以

不可以,二審是針對一審判決中的事實部分和法律適用提出上訴理由,一般要求二審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二審不能變更訴訟請求。除非被上訴人同意且是調解的請行下。 二審法院在判決書中寫明對訴訟費用承擔,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我國民事訴訟法》對民事上訴案件的審理有明確的規定:

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六十七條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二、二審民事訴訟結案時間

二審審理審理期間一般為30天或三個月

1、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2、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3、該審理期限為從立案之日起,一般還包含一個月左右的案卷移送時間。

三、民事訴訟上訴的條件

1、必須是原案件的當事人提起上訴;

2、必須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期限內提起上訴;

3、必須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4、必須提出上訴狀。

在一審的審判工作正式完成之前訴訟標的基本就是不可變更的,特別是二審原本就是為了核對和校正一審的判決結果。因為上訴就決定減少訴訟標的的這種行為也很不正常,減少訴訟標的的只能是本案的原告,且在二審才減少訴訟標的可能是不想承擔對自己不利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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