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關係主體應具備能力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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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關係就是人們的社會關係在法律的調整下產生的一系列反應當事人權利義務的關係。法律關係的主體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但要作為法律關係主體就必須具備一定的資格,即具有主體能力,這就是法律關係主體應具備能力。

法律關係主體應具備能力是什麼

法律關係是法律在調整人們行為過程中所產生的一種特殊的社會關係。法律關係構成包括三個要素,這三個要素是:主體、權利和義務、客體。

一、法律關係主體的主體能力:權利能力、行為能力

法律關係主體是指法律關係的參加者,即在法律關係中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的人,法律上所稱的“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有生命並具有法律人格的個人,包括公民、外國人和無國籍的人。法人是與自然人相對稱的概念,指具有法律人格,能夠以自己的名義獨立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的組織。

參加任何法律關係都必須具有權利能力,某些特定類型的法律關係,除了要具有權利能力之外,還必須具有行為能力。所謂權利能力,就是由法律所確認的法律關係主體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的資格,是參加任何法律關係都必須具備的前提條件。按法學界主流的觀點,可把公民的權利能力分為一般權利能力和特殊權利能力兩種。一般權力能力是所有公民普遍享受,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如人身權利能力等。特殊的權利能力須以一定的法律事實出現為條件才能享有,如參加選舉的權利能力須以達到法定年齡為條件。

法人的權利能力始於法人依法成立,終於法人被解散或撤銷。法人權利能力的內容和範圍與法人成立的目的直接相關,並由有關法律和法人組織的章程加以規定。

行為能力是法律所確認的,由法律關係主體通過自己的行為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能力。自然人的行為能力分為三類。一類為完全行為能力人。第二類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第三類為無行為能力人。

與行為能力直接相關的是責任能力。責任能力即對自己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責任能力是行為能行在刑事法律關係中的表現形式,它與關於行為能力規定的精神是一致的。完全行為能力人即完全的責任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即限制行為能力人,而且無行為能力人則是無責任能力人。但值得注意的是,行為能力與責任能力的年齡在不同法律中的規定是不相同的。

民法典》第十三條 【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起止】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二、法律關係的客體

法律關係客體是指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又稱權利客體、義務客體或權利客體。它是將法律關係主體之間的權利與義務聯繫在一起的中介,沒有法律關係的客體作為中介,就不可能形成法律關係。因此,客體是構成任何法律關係都必須具備的一個要素。

成為法律關係客體應滿足下述三個條件:

(1)必須是一種資源,能夠滿足人們的某種需要,因而被認為具有價值。

(2)必須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因而不能被需要它的人毫無代價地佔有利用。

(3)必須具有可控制性,因而可以被需要它的人為一定目的而加佔有和利用。

在現代社會中,同時符合上述三種條件的事物是非常多的,因此法律關係客體地數量和種類難以一一詳述,概括地講主要包括如下幾類:

(1)物。法律上所説的物包括一切可以成為財產權利對象的自然人物和人造之物。

(2)行為。在法律關係客體的意義上,行為指的是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作為或不作為。

(3)智力成果。作為客體的智力成果指的是人們在智力活動中所創造的精神財富,它是知識產權所指向的對象。

(4)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是人格權和身份權的客體。

法律事實就是法律規範所確認的能夠引起民事權利義務產生、變更和消滅的事實

法律事實和民事權利、義務的關係是:法律事實是民事權利、義務發生變更和消滅的原因。比如,甲與乙簽訂一份買賣合同,這份買賣合同規定了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我們就可以説甲、乙間的權利與義務產生的原因是簽訂了買賣合同。因而甲、乙簽訂買賣合同的行為,就是法律事實。

法律事實除了包括人的有意識的行為外,還包括和當事人的意志無關的法律事實,如出生、死亡以及火災區、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

通過本文,我們可以瞭解構成法律關係的三要素是什麼,包括主體、權利義務、客體。如果要成為法律關係主體應具備能力即主體能力,其中包括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二者缺一不可,這是自然人在法律關係中作為主體的資格,是主體應有的法律人格和責任能力。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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