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備勞動法律關係的主體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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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備勞動法律關係的主體資格

勞動者依法享有哪些權利福利,勞動者傷殘情況是否符合工傷認定標準,受工傷勞動者依法應享有哪些工傷賠償內容等勞動工傷問題都在勞動工傷法規中能找到相應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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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他們不具備勞動法律關係主體資格?

  我國《勞動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是否具備勞動法律關係主體資格要人兩個方面來看:一是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我國勞動法規定的用人單位主體是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不包括羣眾性自治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家庭、農村承包經營户)。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經工商管理機關審核登記成立,國家機關、事業組織按法定程序依法設立,社會團體依照法律規定設立(如工會)或經登記成立(民間社會團體),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依法成立即取得法人資格,取得法人資格的就有合法的用人主體資格,否則就不具備主體資格。二是勞動者主體資格。我國勞動法規定“不得招用已滿16週歲未滿18週歲的公民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的規定,是關於勞動者限制行為能力在年齡界限上的法律規定,已滿18歲的公民為完全勞動行為能力的勞動者。我國勞動法律法規在對勞動者勞動權利能力的規定多為授權性的,而對勞動者的勞動行為能力,從保護勞動者利益出發,作了具體排除性規定。不具有勞動行為能力的公民大體有四類,(1)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2)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3)精神病患者,(4)行為自由被剝奪者或受到特定限制者。我們只需對公民的勞動行為能力作出認定,即可實現對公民勞動者主體資格的確定與否。在實踐中,城鄉居民男滿60週歲、女滿55週歲即視為不符合勞動者主體資格,特別是已經享受完善的社會保障的人員,發生的勞動關係不適用勞動法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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