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定是否適用訴訟時效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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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鑑定是否適用訴訟時效中斷?

鑑定是否適用訴訟時效中斷?

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是強行性規定,目的是督促當事人及時行使權利,其起算、中止、中斷、延長必須依法進行。當事人申請法院鑑定的行為,不引起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延長。

第一,當事人申請法院鑑定,不對訴訟時效的起算產生影響。訴訟時效的起算只有一種情形,即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第二,當事人申請法院鑑定,不是法定訴訟時效中止事由。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理由是當事人因故不能行使其請求權,而鑑定結論有無,是否進行鑑定,對當事人行使請求權不構成障礙,因為當事人即使是在起訴後,也可申請鑑定。

第三,當事人申請法院鑑定,不是法定訴訟時效中斷事由。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情形有三種,即:起訴;債權人向債務人或債務人的代理人、財產代管人及債務擔保人提出履行義務要求;債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第四,當事人申請法院鑑定,不應成為訴訟時效延長的正當理由。首先們必須明確鑑定結論是法定的證據之一,其存在與否並不影響權利人行使其請求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其次,鑑定不通過法院也可以進行;再次,鑑定在訴前、訴中、訴後的任何時候都可作出。所以,當事人申請法院鑑定,不屬於“特殊情形”,不是訴訟時效延長的正當理由,如將申請法院鑑定確定為“特殊情形”,那麼其他機關鑑定,也均應定為“特殊情形”,則會引起訴訟紊亂。

二、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

1、提起訴訟。提起訴訟是指通過司法程序行使請求權。這裏的“訴訟”應作廣義解釋。既包括民事訴訟法上一切權利主張形式,如起訴、應訴、作為第三人蔘與訴訟、申請支付令、申報破產債權、申請強制執行等。還包括依照其他法律規定的爭議解決程序提起的權利主張,如提請仲裁、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提出商標異議或爭議,等等。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有關單位提出保護民事權利的請求的,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2、當事人一方提出請求。這是指權利人在訴訟程序以外做出請求履行的主張。這種主張在客觀上改變了權利不行使的事實狀態,導致訴訟時效中斷。權利人除向義務人直接提出請求外,權利人向債務人的擔保人、代理人或財產代管人主張權利的,也可以認定為訴訟時效中斷。

3、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義務人通過一定的方式向權利人做出願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作為權利人信賴這種表示而不行使請求權,不能説是怠於行使權利,因此也應當構成訴訟時效的中斷。同意履行義務的表示方式除了書面或者能夠證明的口頭方式以外,債務人向債權人要求延期支付、對債務履行提供擔保、部分履行、支付利息等屬於同意履行義務的方式。

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包括提起訴訟或仲裁、權利人主張權利、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提起訴訟或仲裁,此時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在民事案件的處理中,無法保護自己的權益的,是可以及時的聘請專業的律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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