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銷之訴與撤銷權區分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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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三人撤銷之訴與撤銷權區分是什麼?

第三人撤銷之訴與撤銷權區分是什麼?

1、兩者的本質不同。第三人撤銷之訴本質是新訴,是對第三人實體權益的救濟並且是第一次救濟。案外人執行異議是特別救濟程序。

2、兩者適格主體範圍不同。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適格主體是“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有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請求權的第三人,並且第三人必須是原審訴訟案件外的第三人。案外人執行異議的主體,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案外人申請再審之訴的主體主要是指物權人但不限於物權中的所有權人。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第三人撤銷之訴被告是怎樣的?

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人民法院應當將該第三人列為原告,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當事人列為被告,但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中沒有承擔責任的無請求權的第三人列為第三人。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客體不僅包括法院做出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也包括仲裁機構的裁決書和調解書。只要實質上對第三人利益造成損害,無論是訴訟案件還是非訴案件的裁決,是針對確認之訴、給付之訴還是形成之訴,都可以適用第三人撤銷之訴。值得注意的是,法國,還有其他地區都規定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客體應當是終局判決,不適用中間判決,同樣也不能針對判決理由。另外,法國不允許對於第三人撤銷之訴和撤銷權來説,主要區別在於訴訟的主體不同,訴訟的本質存在差異。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訴訟主體既可以是有請求權的人,也可以是無請求權的人,所管轄的法院有明確的規定,不適用於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提起訴訟有時間限制,當事人受到侵害之後6個月內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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